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断绝父子关系,只说这种断绝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不能引起法律上的效果。这种在法律上的无用与法律上的禁止概念不同。
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
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则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于继父子关系。
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3、对于养父子关系。
对于养父子关系,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其关系的解除在《收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