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然予以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过失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但由于这种“明知”是一种主观上的感知,为了避免行为人事后以“不明知”为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明知”作出了界定,即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
(1)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