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1、请问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时是否需要注册资本?如果有,最低标准是多少?2、营业执照上有注册资本一栏吗?

10w+浏览 匿名 2017-03-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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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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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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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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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全文
    9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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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这个问题,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全文
    9 2020-12-25 2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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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要注册资本吗
法律上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什么限制,规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到50个以下的合伙人,在合伙人当中最低必须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也比较灵活,至于说注册资本,这个是各位合伙人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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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多少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从当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中知道,注册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是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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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从当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中知道,注册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是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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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合伙企业需要注册资本多少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从当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中知道,注册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是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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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监委移送案件的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该案件是否归属于我院审理的范畴;
(二)起诉意向书及相关的司法卷宗资料是否全都齐全无缺;
司法卷宗的装订以及移送是否按照既定的标准与规定进行操作,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已独立装订成册等等;
(三)作为证据材料的实物是否已随案移送,同时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完全吻合;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仍在案内,以及其所受到的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何。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已经清晰明了,包括但不仅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职业以及所在单位等方面;
(二)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是否已经明确无误,对于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判断是否准确无误;
是否存在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已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已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有力;
(五)是否存在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六)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得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规范;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已被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便于后续核查。
对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以及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整无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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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有什么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从当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中知道,注册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是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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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之前,需要关注的是所转股权本身是否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诸如已被设定为担保债权或设定了抵押权、质权等与第三方有关的权益。
其次,必须确认公司其他股东对于本次股权转让是否自愿放弃其优先购买的权利。
接下来,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评估也需谨慎考虑,确保它合理且公正。
最后,股权出让方的合法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核实出让方是否依法享有并能够行使对该股权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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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的法院制度并未规定检察院对于立案的监督时间限制。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指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没有实施立案侦查,或是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同样没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采取行动,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请求,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应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给出不立案的合理原因解释。
关于立案监督的定义,我们需要了解到的是,刑事立案监督是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尚未依法立案,或是不应当立案侦查却已经实际立案的行为,以及刑事立案过程中涉及到的种种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监督。
1.救济程序的体现:
刑事立案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非刑事立案程序中必须经过的法定监督环节。
尽管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必须以司法公正作为基本原则来贯彻落实。
因此,当刑事立案活动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时,这种权力将会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有效约束,检察机关会依法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2.目的的阐述:
从刑事立案监督的根本目的来看,它旨在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所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从而确保刑事立案活动能够按照正确且合法的方式进行。
3.强制性的特征:
刑事立案监督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
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都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能进行复议。
因此,刑事立案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自身的职责,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4.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
刑事立案监督不仅涵盖了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同时也包含了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
其中,实体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刑事立案条件等方面的法律监督;
而程序监督则主要关注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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