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业主和物业公司订有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业主又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应确保其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业主丢车,则意味着物业公司并未尽到自身职责,业主以此要求赔偿,则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业主的电动车,没有停放在专用区域,也没有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保管费用,而是随意停放在小区的公共空间内,则物业公司对电动车没有保管的义务。但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对电动车失窃进行调查。如果物业做到了正常的安排人员进行不定时的巡逻,小区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登记,监控记录完好等安全防范义务,就无需对失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