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明;
(三)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六)相关病历及医学检查结论;
(七)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调查核实的,可委托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必须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不受60 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限制,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以上就是最新的贵州省工伤认定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