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实践中,一般采用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办法。劳动者按月主张的,一般判决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主张的,一般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寿命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15年。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争取自己的退休金:
一、自行缴纳剩下的养老保险费用。李先生需要逐月缴纳费用至65周岁,到时再将尚未缴满的费用一次性补齐,即可领取退休金。
二、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档案、合同等,向劳动局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社保费用。李先生可将手上现有的资料拿到社保局,向工作人员咨询。遇到此类纠纷时,一般的解决途径是向劳动部门投诉,仲裁机构介入调查确定属实后,会要求用人单位补齐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即使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了,也会找到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股东解决此事。根据相关法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先生的情况,应该是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若劳动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无法追回未缴纳的社保费用,李先生还可以以造成损失为由,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