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用。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附录:《戒毒条例》(节选)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