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什么原因未去办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二)受到司法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人民裁定撤销假释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