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挂失的。根据描述的情况,可以理解为该房产登记在“你”的名下,儿媳拿着“你”的房产证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根据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房屋过户、抵押登记等行为都需要产权人本人到场,其他任何人拿非本人的房产证形同废止,如果儿媳不肯归还房产证,则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遗失”补证手续: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不过,如果该房产有部份登记在儿媳或你儿子名下,或者当初购买该房产时儿子儿媳出了资,并且儿媳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儿子死后儿媳作为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姻婚期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在你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遗失补证”公告时,儿媳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异议,房管局也会停止补证程序,这时就只有协商或司法介入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