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中,有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按照效力的高低可以排列为:章程>合同>合资协议。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所以,当合资协议和合同和章程有抵触的时候,以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