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前,参保人按规定须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所以,全国各省市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同,各城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也是有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