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赃款赃物应当返还单位或者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被侵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不愿意当面接收的,经其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该账户。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保存,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最高检交办案件涉案财物均上缴国库》规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国库制度。对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将涉案财物统一上缴政法机关涉案财物账户,待判决生效后通过财政汇缴专户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