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廉租房居住条件这个问题,《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廉租住房也是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以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去世,其他人仍有权按照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使用,除非使用人有上述行为。如果租赁合同到期现使用人可以根据条件申请续租。如有帮助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