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当事人的受理通知书是原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属于一种仲裁过程中的法律文书,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就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书一样,都必须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原件而不能是复印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