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对监理合同存在标前合同与备案合同两份不一致的合同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明确规定。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存在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窢偿促锻讵蹬存拳担哗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2013年9月份发布的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条也持相同观点。最高人民(2013)民申字第572号案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出,最高人民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中标合同无效,则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虽然以上法条及最高院判例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其背后的法律原理是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