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生育保险政策,参保单位为参保人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参保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2张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同时选定一家产前检查及生育医院(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