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明确你是否签订《认购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依照现有法律分析,《认购合同》是预约,《房屋买卖合同》是本约。
2.依照你的描述,未交首付,实际情况较大可能系你仅签订《认购合同》,未签订本约。鉴于《认购合同》系预约合同,确立的只是买卖双方此后依据《认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买卖条件做进一步磋商的义务,因此,本案中,预约合同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若你在进一步磋商中发现公摊面积和初时的不一样时,你可以拒绝后续继续签订本约,并要去对方退还认购金;如果你还能证明对方销售中描述的公摊面积不一致,对方则可能构成恶意磋商,你还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磋商过程中的交通费等。
3.若你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鉴于对方描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因此,你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款项认购金和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