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刑事诉讼当中一般应当由追诉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也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既由被追诉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目前,在我国刑法当中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和其他持有型犯罪的案件。之所以在这些类型的案件当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为全面地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根本目标。通常情况下,追诉一方与被告人相比在诉讼资源和诉讼能力上都具有优势地位,为保证诉讼的公平和尽可能地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理应由追诉一方承担案件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