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另一方面劳动者当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