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您是劳务派遣的用工,也就是说您与劳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您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只是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指派在实际的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用工协议的。虽然您在实际的用工单位工作,却并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只是因为某个项目而在该公司工作,本身就具有临时性。项目结束之后,实际的用工单位是可以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但是您依然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基本的工资,实际的用工单位是不需要对您进行补偿的。虽然您在咨询中指出用人单位诱导您离职,但是您本身就不是该公司的员工,项目结束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之后,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按照您与它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所以您不能要求用工单位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