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民事案件,不存在取保候审,当然应当按照民法和民诉法的规定,承担民事义务(包括民事赔偿,还款等给付义务);如果是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不一定是证据不足(如果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解除羁押),只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