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告执行人名单,与被执行人是否每月都在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再说,如果问题所说的“每月都在执行”只是像征性地支付一部分,而不是严格按照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合同的,就属于未履行,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也可以由本人向人民说明理由、申请纠正。如果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