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等规定,如果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简称执行标的)被强制执行的,借名人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根据规定,如果在执行标的被查封之前已经通过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了执行标的的权属,则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但是,若执行标的被查封之前并无生效判决确认权属的,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根据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综合查明执行标的的购买事实、居住/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事实。如果,借名人能够证明其在执行标的查封之前实际出资购买,且由其实际占有使用,同时又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会综合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双方如果是属于借名买房的话,首先在进行鉴名买房时应该说明好双方之间针对于还款以及房屋实际归属权的问题,如果确定不了的话,最好是不要进行借名买房,如果能够进行确定的话,双方之间如果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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