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以下7种情况下的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的,地方给予奖励或补助,金额各地自定。
2、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宅基地的,需为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大部分也会合理解决。
3、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需要向集体缴纳有偿使用费。
4、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
5、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
6、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