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属性上没有明显不同,都是通过原始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从来源上看,司法拍卖的房屋可能是在强制执行民事判决,或者是对刑事判决中所没收的房屋进行的拍卖。当然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你所说的拍卖行,进行拍卖。而拍卖行的房屋来源更广,除了受司法机关委托外,还可能是个人委托进行拍卖的。需要补充一点的是,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屋存在“执行回转”的风险。《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要是据以拍卖房屋的判决要是因为错判被撤销了的话,通过拍卖取得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可能会被要求返还。虽然所有权人也可通过善意取得进行抗辩,但毕竟费时费力且不一定能胜诉。所以还需注意这一潜在风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