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有所差异,应当特别注意,在此不再赘述。下面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应当履行的程序归纳如下:
冻结存款的程序:
1、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并经批准;
2、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制作现场笔录;
3、三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存款决定书。
查封、扣押的程序:
1、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并经批准;
2、通知纳税人到场并向其出示执法证件;
3、当场向纳税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告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5、制作现场笔录,并由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如果纳税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税务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