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侵害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在进行盗窃罪辩护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窃取
本罪的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强行的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行为。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窃取行为并不限于秘密性,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然盗窃行为,所谓光明正大的偷拿别人的东西等等。
(二)入户盗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三)携带凶器盗窃
本罪的携带凶器盗窃是指实施盗窃行为时,将凶器带在身上或置于身旁附近容易拿到的地方。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明示或者暗示带有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凶器,否者即构成抢劫行为。这里所说的凶器一般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如果为盗窃而准备实施暴力确实能够形成伤害的其他器械的,也应认定为凶器。
(四)扒窃
在司法实践中,对扒窃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认定扒窃行为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行为应当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二是所窃取的应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
(五)其他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离开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这里所指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层气。这里的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根据有法司法解释及有关司法实践,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者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经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为盗窃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时候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六)本罪犯罪的既遂
通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窃取行为实际控制了他人的财物,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至于行为人事后是否实际使用或者利用了该财物,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正确理解实际控制对正确认定盗窃既遂非常重要,比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可以自由出入的,行为人把财务搬出了仓库或者车间即为实际控制;如果出入工厂非常严格,出入大门需要进行严格检查,把财物搬到大门以外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
(七)不构成或可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6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具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不以盗窃罪论处。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也不按犯罪处理。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偷盗电力设备等行为不足以具备危害电力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一般应认定为盗窃行为,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行为定性。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由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秘密窃取电力设备,在足以导致发生危害供电
公共安全危险或结果的条件下,主观方面具有间接故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已经通电使用,只是在枯水期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止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的规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而后者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比如湖北省武汉市“曾某盗窃案”,被告人曾某凭借自幼精通开锁技术,窜入武汉地区7所高校学生宿舍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共盗得23部手机以及现金1万余元,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曾某有期徒刑4年。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实施偷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四、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