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毕业两年后未就业(户口在学校)的,户口应回原籍地落户:
1、当事人的原籍为集体户口,并且已经不存在的:可以投靠迁入父母(具体迁入哪一方,根据迁出前的户籍而定)现在的户籍地落户;
2、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迁移证(报道证)、身份证等,去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咨询工作人员,开具原籍已经”销户“的证明;
3、再带上上述证明及证件,去父母现在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同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