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为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的侦办情况,一般不允许人犯与亲属会见通信。如有特殊情况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会见时要遵守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