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工伤案件的认定工作,既涉及到工伤人员权利问题,又涉及到行政与法律的严肃性问题,还关联着用人单位的责任与利益问题,是比交难处理的行政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怎样对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工伤案件做到正确体现法益,合理保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权益,是处理这类问题需要把握的问题。
一是工伤认定或管理机关,要尽力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与知情人、必要时可以进行模拟演练或还原测试,并通过逻辑推理与事实推论,尽量还原事实本原。
二是合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举证倒置原则,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运用证据论事,对于举证不力方要承担因举证不力或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三是要本着以人为本、法济弱者的角度,科学运用排除法,比如排除恶意自残、自杀、吸毒、醉酒、非自利原因等因素后,无法确定是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不仅体现了法益的济予原,也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还体现的济予弱势的公平公正与匡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