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一般来说,执行期限内是否发生执行中止或延长期限的事由,应当告知执行申请人。如果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上一级执行。这个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是可以给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开展执行工作。
实践中,执行案件非常之多,法官压力很大,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工作来不及完成很常见,至于超过了期限还没执行怎么办,那就是内部的机制问题了。但作为当事人不能只是被动等待,建议积极主动向提供书面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先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执行人有明确的财产,但是超过期限一直未与执行,并且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那么不要犹豫,将材料整理好,直接邮寄给上级。
如果目前还没有查到财产,那当然无法执行,但到了执行期限,应当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发现财产线索,再予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