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根据农村的习惯,有许多都是由家长申请宅基地建房并以家长名义办证,但实际上宅基地、房屋是给儿子的。再者,如果两处宅基地都属于被告,那么也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以,本案的情形,应当认定房屋分别属于被告的两个儿子的。因此,对本案房屋(宅基地)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因两个儿子并不是因继承而取得房屋(宅基地)的,所以你也不能以被告人继承人的身份执行他的两个儿子。综上,结合全案情况,本人认为执行难度相当大,但不管怎样,都建议你及时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不收费。扩展资料: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