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所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计入挪用公款数额。根据《》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法复(1993)1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