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有两种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也就是房屋安置。选择
第一种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
第二种方式的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和安置房屋的价格要分别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这种规定不同于简单的拆一还几,一般来说安置房的评估价格都会略大于被拆迁的房屋评估价格,因此实际补偿应略低于拆一还一。当然这只是法规规定的必须保障的补偿,是补偿安置的底线。完全可以高于这个标准补偿,只要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使拆一还十也没有人干涉。但反过来说,如果双方就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补偿安置也就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被拆迁人额外的要求在法律上也难以得到支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