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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最高人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未约定,则不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b、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年利率24%之内的,予以支持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4、年利率24%-36%之间的,当事人自愿
a、这部分利息,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则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则不予支持。如果已经支付,借款人要求返还,则不支持。
b、换句话说: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年利率36%之外的,超过部分不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放贷人来说,高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收保护的并且违法的,所以制定贷款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债务纠纷也只会保护法律所承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