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个罪名均有几个量刑档次,因而最终的定罪处罚取决于周某在不同罪名下应处刑罚的轻重。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周某的盗窃行为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某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显然重于前者,因此对周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从重处罚。当代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