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对公司宣布解散而进行清算,却依然对外从事民商事交易活动。对于此种公司是否还具有民事实体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
首先,行政主管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而并不必然直接产生永久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
其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可能存在债务尚未偿付、债权尚未受领、拖欠的税款尚未缴清、职工工资尚未支付等情况,为解决上述事宜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后,公司法律人格方可终止,否则势必影响交易安全,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即使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公司可能尚余部分资产,仍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仍应当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