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背本条例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效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钱、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受民事职责,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获到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限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