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对赔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是征地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听证权的保障。国土部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限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却解决征地赔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和拒却解决赔偿、安置手续权,其与我俩上一篇所讲的要求公告和拒却赔偿登记权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实施经过中的双重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