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醉驾指导意见以及需要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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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普通人应该都能会知道,关于醉驾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合法的,但是有些人还会不听取劝告,那么安徽醉驾指导意见以及需要判多久?根据相关的道路法规规定,当发生醉驾,需要扣除六个月的驾驶证,并且要罚款2000元以下。那么具体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安徽醉驾指导意见以及需要判多久?

我们普通人应该都能会知道,关于醉驾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合法的,但是有些人还会不听取劝告,那么安徽醉驾指导意见以及需要判多久?根据相关的道路法规规定,当发生醉驾,需要扣除六个月的驾驶证,并且要罚款2000元以下。那么具体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醉驾入刑指导意见以及处罚条例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的处罚标准

一:醉驾刑事处罚

(一)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我们国家最新的关于醉驾的相关指导标准来看,最新的要求,已经明令要求醉驾的相关处罚方式,如果想了解除了安徽醉驾指导意见以及需要判多久其他以外省份的相关处罚的话,那么就需要读者去了解或者咨询当地的相关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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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醉驾指导意见中,对醉驾怎么处罚?我的一个朋友因为醉驾的原因被检察院起诉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醉驾指导意见中,对醉驾怎么处罚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酒后驾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非机动车酒驾也违法吗
非机动车酒驾也属于违法,醉驾摩托车将被拘役、罚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有轨电车、二轮摩托等10多种类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以危险驾驶入刑,在定罪量刑上,并不因为行为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还是四轮轿车或大型货车而有所区别。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
1、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我爸爸最近经常喝酒,现在特别害怕他酒驾,万一出事了怎么办呢,量刑指导意见2017醉驾是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醉驾驾驶会被法院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
2、这种犯罪叫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会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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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蚌埠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还是比较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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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量型的指导意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现在在抓酒驾的,但是我对醉酒驾驶指导意见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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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驾指导意见有哪些?
《意见》第二条第1、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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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近已经醉驾了,不知道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南京醉驾量刑指导意见2017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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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关于醉驾办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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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醉驾指导意见中怎么处理醉驾的?
处理醉驾时有两个标准,主要依据的是醉酒驾驶时的车辆类型,出现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的后果。一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禁止司机申领驾驶证;另一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禁止司机重新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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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叔叔在浙江打工,想不开偷了别人一部手机,想知道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有人能够解答吗,常见的犯罪指导意见又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最好有政府官方的解答,我想帮帮忙。
[律师回复] 您好,我给您列举下浙江盗窃量刑指导意见。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盗窃罪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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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今后,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如果醉驾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特别引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对此,《意见》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意见》一经发布,随即引发热议。有人担忧,这个口子一开,是否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破一个大洞”,从而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应该如何理解最高院这次的量刑意见?今后“醉驾一律入刑”是不是真的要“松动”?什么样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还有,隔夜醉酒再驾、酒后停车场移车等行为,今后是否可以不入刑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刑法专家和律师。多数专家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刚性条款有了微调,一些情节轻微的行为今后确实有望不入刑,但这不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司法理性的回归。
据了解,浙江、天津等地此前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相关文件,浙江的规定明确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有所放宽。
醉驾量刑,为何要调整
最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对“醉驾一律入刑”进行松绑,而是在尺度上进行微调,让该法律规定变得更加规范化。对醉驾行为从严执法的合理回归,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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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醉驾指导意见中怎么处理醉驾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许昌醉驾指导意见中怎么处理醉驾的,醉驾入刑后怎么处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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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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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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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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