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津补贴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分配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货币化改革,拟从2016年冬季供暖期起,参照潍坊市级标准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范围内统一发放取暖补贴。
(一)执行范围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4】156号文件规定,取暖补贴发放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二)执行标准
按潍坊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执行。
处级(高级、副高)3652元/年,科级(中级)2988元/年,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初级)2656元/年。每年一次性发放。职务职级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取暖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被聘为高级、副高级技术职务的,按处级标准发放取暖补贴;被聘为中级技术职务的,按科级标准发放取暖补贴;被聘为初级技术职务的,按一般办事人员标准发放取暖补贴。离退休人员按对应的职级标准(含享受待遇的)发方法取暖补贴。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取暖补贴。
二、审批流程
由各部门单位按政策要求(含离退休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取暖补贴发放标准审核,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审批结果自行发放。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新增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仍按原工资发放经费渠道解决;由财政负担经费的,由市财政一次性下达到预算单位;属于单位自筹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解决。
潍坊市文件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补贴由单位每年11月份按标准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个人。我市本次发放补贴为2016年冬季供暖期,2017年冬季及以后年度供暖期的取暖补贴发放时间另行确定。
发放取暖补贴后,个人住宅取暖(含集体宿舍取暖)所需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行缴纳,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此次取暖补贴政策执行到位,请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填报“职工住宅取暖补贴政策审核确认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17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审批。
(二)取暖补贴金额经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由市财政一次性追加预算,预算单位于3月底前发放到个人。
(三)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填列相关支出,住宅取暖补贴,列“3031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采暖补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