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
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