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赌场放高利贷具有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显而易见,他具有赌博罪的主体、客体和主观上的要件。客观上,他的做法系聚众赌博。他主动到赌场提供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客观上使赌博活动在时间上得以延长,在规模上得以扩大,赌注得以提高,扩大了赌博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其做法与参赌人员聚集赌博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因赌博产生的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赌博活动的输赢通常是当场兑现。所以,他虽未“聚众”、“赌博”,但他不但使已有的“聚众”、“赌博”活动得以延续,而且使“赌博”活动得以升级,系聚众赌博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