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案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在法律实践中一贯秉持着对其进行与主犯相比较后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
然而,实际的量刑尺度仍需依据从犯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参与犯罪程度之深浅、违法获取财产之数额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换言之,倘若从犯在该犯罪行为中的作用较为微不足道,且其所涉及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他们有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较轻的刑法判决结果,比如受到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等刑罚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泛指由于涉嫌非法行为所得收益,在处理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时,应基于相关人员自实施违法行为之日起到其违法经营活动被查获之日为止的实际盈利进行评估。
这其中涉及的范围既包括所有因从事开设赌场活动而获取的财产,也涵盖货币以及各类物业等详细内容。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利用违法途径获取的所有财务不论形式如何,应得到相应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如何量刑
有关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刑罚,相较于其他情况相应的量刑幅度较重。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相关明文规定,以盈利为直接目的,举行大型赌博活动或长期赌博成瘾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附加一定金额的罚金作为惩戒。若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上一定额度的罚款。这里所指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年度内从赌博活动中提取的抽头利润累积总额达到了人民币3万元以上;赌注资金累积总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或参赌人员累积超过120人次;在搭建了赌博网站的基础上,为他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便利且从中获取的非法收益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等等。然而实际量刑时,需综合考量涉案罪行的客观事实、事例性质及其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对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实践中通常会比主犯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实际量刑要综合从犯作用大小、参与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犯罪情节等。若从犯作用小、情节轻微,有望获较轻判决,如管制、拘役或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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