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二者的界限:
(1) 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后者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其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3)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且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重婚罪具有对合性,单个人不能构成;而后者只要是对业已存在的军人婚姻关系予以破坏的,不管行为人一方或双方是否是现役军人,都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