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
(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