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收购中应注意下列风险:
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
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
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
风险九:受让方控制力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