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2、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3、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
4、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