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