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